【政策評析】「農業大限的世襲農民」? 再談農業權
雲林縣政治人物向來以 發展權移轉(TDR)來談「農業權」 ,並指稱國土計畫會讓農地地主變成 世襲農民,極不公平。事實上, 雲林縣的主張做法,才會讓農地地主真的成為世襲農民。 發展權移轉 (TDR) 是:在公共利益與私人財產權益兩者發生衝突時,為了同時保護公共價值,並兼顧私有財產權益,而創設的權利工具。像是古蹟的容積移轉。 例如,為了保護某地 A 的公共價值 (如具有文化價值的古蹟),而將 A地上原有的開發權利 (如”容積“),移轉到其他區域某地 B (權利接收地)上。自此,A 地 (權利移出地) 就必須維持原樣、保護古蹟,不能再做其他開發使用。 由此可知,發展權移轉(TDR)有個重要前提「 原地不開發,以保護公共價值 」。 雲林政治人物強調農地要有發展權移轉,然而「 發展權被移轉走的農地,從此就不能再開發、變動成其他用途 」。 諷刺的是,地主就變成他們所說的世襲農民。農業大縣就會在政治人物主張的發展權移轉下,真正變成他們所說的「 農業大限 」。 而且,有移出就會有移入。雲林政治人物沒說的是「發展權(容積嗎)要移轉去哪裡?」什麼地方會是「權利接收地」?發展權要從農地地主移轉到誰的手上?或許這正是該進一步追問的問題。 再者談到農業權,以美國為例,美國各州訂有「農業權法案 」(Right-to-farm) ,著眼於:避免農業經營遭受不必要的干擾,以維護農業生產優先的正常運作。這與土地開發無關。 看起來,雲林縣混淆「農業權」與「發展權移轉」兩概念。事實上,雲林政治人物是拿農業權,來包裝真正想談的「 農地開發 」,才會導致手段與說法的矛盾混亂。 投入政策資源來發展農業,保障農民生產的農業權,本來就是農業部長期、且正在做的事情。實在不需要將發展權移轉混雜在一起。


